“去父留子”,讨论一开始就错了
近期,一条争议内容冲上了微博热搜:“未婚女性不能使用精子库供精去父留子”。对此,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专家出来做了解释:在我国不仅单身女性不能申请供精,就连已婚的不孕不育夫妻,对供精的使用都有着严格的限制。这位专家苦口婆心地分析了背后的伦理风险,诸如“如果孩子来源于供精,可能使得虐待、遗弃等严重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等等。但是效果并不好,有的自媒体抢白说,这种解释“爹味”十足,“本来去父留子就是对自己渴男的防御”。
“去父留子”这个刁钻的议题设置,本身就是把男性放到对立面上,关键不是“留子”而是“去父”,将婚姻、家庭踩在了脚下,把男性贬抑成了DNA的提供者,这就是传说中的“物化”?
之后,这个话题又转向中国精子库的质量不行。2021年,浙江省人类精子库公布的数据显示,该省捐精合格率不足27%。广东省人类精子库对捐精志愿者要求是:“身高168cm以上;学历大学本科及以上”。1米68也配捐精?只是普通本科没有个985、211学历也配捐精?然后有人晒出几张国外高大帅气名校捐精男的照片。
一个公共话题从一开头输入的是仇恨,输出的结论也必然是撕裂,设置这个议题的人成功地把话题引向“中国男人不配”,杜绝了理性讨论、意见集纳的可能。
我忍不住提供一些信息,供大家思考。
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禁止向未婚女性提供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而是卫生系统的规章规定的。
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卫科教发〔2003〕176号),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两个20多年前的规定有着时代的烙印,服务于当初“少生”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向单身妇女提供精子,主要是出于计划生育的考虑。而且,这些是卫生系统的内部规章,规制的对象是医疗机构和医生,对于“用户”很难有约束力。
但在2021年以后,在中国的人口政策发生改变的当下,政策可能“松动”吗?有一个观察的角度,2015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公布的草案中拟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与会人员对草案的上述规定分歧较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删去了该条修改规定。当年“立法草案删除‘禁止买卖精子、禁止代孕’”的新闻轰动一时。当然,删除草案里的这一条,绝不是认可这些行为的合法性,但提供了一个思考维度。
其二,所谓“中国捐精者质量不高”也是一个严重误读。为什么捐精的合格率低?很简单,因为精子库对于捐献的精子质量的标准要求远高于正常生育人群的标准。《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捐精者的精子浓度大于60x106/ml,而正常的标准为精子浓度是大于15x106/ml,也就是说,捐精的合格线是正常标准的4倍!你参加篮球队体检,结果身高“不合格”,没什么丢人的。所以,借着“捐精合格率不足27%”企图内涵“中国男人不行”也是错误的。
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单身女性能不能使用精子库,并非不能够进行理性探讨,特别是在目前没有法律直接禁止的情况下,但是“去父留子”的议题设置,就只剩下撕裂性别、仇视家庭、“物化”男性了。撰稿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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