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不能“软惩罚”
“民以食为天”,安全食品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但是,随着被曝光的“问题食品”越来越多,人们变得整天忧心忡忡。
染色馒头、毒菌水饺、皮鞋牛奶、垃圾蜜饯……事实上,越来越多的有毒食品在被曝光前已经与人们共存了相当时间,而保不准还有更多未被发现的“有毒食品”正在蚕食着我们的健康。
作为一名律师,我认为可以直接指控这些奸商“谋财害命”(故意伤害罪)。
问题是,为什么奸商胆敢那么肆无忌惮地“谋财害命”呢?难道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吗?非也。据有关方面统计,截止到2009年,我国颁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30多部,关于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有2万多条!
既然法律法规及标准如此之多,“有毒食品”却层出不穷地涌现,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笔者认为,从表面上看来主要是由于生产商为追求私利而不择手段,丧失起码的商业道德和良知。但是,更深层次的原因还是违法成本太低,国家法律对生命安全不够尊重,因此,对于“制毒者”的惩治力度太弱。
就拿《食品安全法》来说,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以及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情形,老百姓是切齿痛恨的,而处置居然只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在普通百姓看来,谋财害命的奸商简直禽兽不如,仅仅对其罚点款,或吊销许可证,实在处罚太轻,与被摧残的消费者健康相比、与被摧残的下一代相比、与无数人可能因此致癌或致残相比,这点处罚太微不足道。但是,对执法者来说,执法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惩罚力度太弱,给了违法者逃脱严惩的机会。轰轰烈烈的三聚氰胺事件,多少孩子为此被夺去了健康甚至生命,但绝大部分违法者最终也只是“判个几年”而已。这就使我们重新审视立法的问题:如果违法者只是受到“软惩罚”,那么法律就根本起不到惩恶扬善的作用!新加坡马路上吐一口痰就罚5000元,痰迹立刻消失,我们为什么不能重修峻法?!民,既然以“食”为“天”,我们的“法”,为什么偏偏对“天”那么淡然、那么懈怠呢?!
据闻,建国初期,我们曾对制假者严惩不贷,志愿军的医用棉花发现制假,立刻抓奸商“杀头”,还有谁敢制假呢?
有鉴于此,对食品安全,我们呼吁:必须重立峻法!像惩治醉驾一样,严惩食品制毒,应采用严厉的刑事手段,对故意制造或销售“问题食品”的,均以重刑处置,直至死刑。一个政府,最体现出亲民情怀的,无过于对公民生命的直接保护!
食品,不是普通商品,是13亿中国人的“天”,是事关民族强盛与后代昌盛的必需品。食品不是“蚀品”,更不能成为谋害我亿万族群健康的毒品。建立严惩制度已经刻不容缓,一定要让违法者付出极其惨重的代价甚至生命的代价。如果再不对这些制假、制毒者严惩,再斯文以对、姑息以对的话,明天我们很可能是世界上体质体能最差的民族,我们对子孙后代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将无法交代。
后之视今,犹如今之视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