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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体育和法律

日期:2012-08-20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四年一届的奥运盛会终于落下帷幕。可这体育,和法律有关系吗?笔者原先也以为二者风牛马不相及,谁知一番考据后,发现它们之间竟也大有渊源。
  奥林匹克运动发源于古希腊。雅典城邦实行“民主政治”,基本特征是全体公民参与政治,参与社会活动。如果将古希腊文明比喻成一棵参天大树,那么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学成就,无疑是这棵巨树上的两朵绚烂奇葩。
  而在东方,古代传统运动项目多有军事训练的烙印,如射箭、武术、摔跤、驭车、马球、龙舟等。所谓“刑起于兵”,意思是法律起源于战争。进一步探究本质,可以发现现代体育和现代法制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完全相同的价值取向。首先是平等,法律最讲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朴素的平等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的明文规定。而体育比赛同样追求平等,竞技场上英雄不问出处,无论国籍种族性别,都平等拥有参与竞争、享受比赛的权利。
  体育和法律都追求公平。法律上的公平,也许可以归纳为“各得其所”,人们不因不正当的行为而获利,也没有人因此而遭受额外的损失。如果一个人通过伪证赢得了官司,如果一个人犯下罪行却侥幸逃脱了法律制裁,我们都会认为不公平——他不配他所得到的,或者他没有为其不当行为付出代价。竞技体育同样看重公平,足球比赛前双方运动员在蓝黄两色的fair play旗帜引导下入场,这是形式上的倡导;体育界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严厉打击和零容忍态度,这是实体上的捍卫。体育精神永远要求运动员光明磊落地投入比赛,不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利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选手则必须受到惩罚。可以说,无公平则无体育。
  体育和法律都看重规则。体育比赛中的规则意识,和现代法治精神如出一辙。任何一个竞技项目,任何一场比赛,必然有一套事先确定的规则;规则既已确定,运动员不能逾越规则的限制,否则就是犯规;裁判员纵使掌握赛场上的“生杀大权”,也必须根据规则执法,否则就成了“昏哨”、“黑哨”。赋予规则以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人都没有超越规则的特权,任何人都不得把规则当做可资利用的工具,于己有利时要求他人遵守,于己不利时则丢在一旁甚至肆意践踏。这些道理,如果从竞技赛场抽象到整个社会,就是最基本的法治理念。
  除了理念上的一致,法律和体育在现实中也可以走得很近。首先,体育领域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规范。这个话题,不难让人联想起中国足坛的反赌扫黑风暴。昔日足协高官、国脚名哨,在金钱诱惑面前做出了违背体育道德同时也违反法律的勾当。法网恢恢,不会因为事发于“游戏”领域而对以身试法者网开一面。那些足坛大佬们的锒铛入狱,是法律规范体育行为的生动实例。
  不仅对体育圈内的违法行为惩前毖后,法律还可以积极解决体育纷争。竞技体育有输赢,有利益,就会有争议,有纠纷。目前在我国,基本上都是由各体育协会在内部解决体育纠纷,《体育法》中虽然有一条象征性的争议解决条款,规定了“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非常遗憾,直到现在,国务院并没有出台相应的规定,我国也从未设立专门、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更糟糕的是,由于该条款的存在,体育行业内部的争议,即使起诉到法院,结局也往往是被认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惨遭驳回。而在国际惯例上,这类纠纷通常提交于独立仲裁机构解决。成立于1984年的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就是解决国际体育争端的权威机构之一。其模式与规则,值得我国的体育界、法律界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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