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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案七宗罪

日期:2012-08-27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湖南永州幼女被逼卖淫案,因了母亲唐慧不满判决且多次“咆哮公堂”、“扰乱秩序”被永州公安处以劳教一年半。消息一出,全国舆论再度大哗,根据最新消息,唐慧已被释放。
  天主教教义中有七宗罪,分别是“淫欲”、“懒惰”、“暴食”、“贪婪”、“愤怒”、“嫉妒”、“骄傲”,现不妨借以解读“永州案”之过程。
  一罪“淫欲”。
  卖淫本是人类之动物本能与商业利益相结合而产生的古老行业,人类有史以来便存在,在可预见的未来也将继续存在下去,有的国家还将卖淫划作特定管理产业,抽税管理,卫生监督。但即便卖淫,也需两厢情愿,不得违背一方意志或侵害未成年人。本案中的被告采用暴力,施以强奸,强迫幼女卖淫,犯“淫欲”之罪,理应严惩。
  二罪“懒惰”。
  按照被害人母亲唐慧的说法,女儿失踪后,曾多次向永州公安有关人员报案要求处理,但均被拒绝或拖延处理,由是导致了唐慧对有关公安人员的深度不满,并经法院判决后仍不罢休。若本案中有关公安人员经查实与有关被告并无利益或亲情瓜葛,却在案件初发时消极怠工,玩忽职守,则犯“懒惰”之罪,理应受罚。
  三罪“暴食”。
  幼女被逼卖淫案在全国观众的视野中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后,本来是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却极罕见地经历了四年之久的审理时间。其间,案件经三次一审,三次二审,最终七名被告有两名被判死刑,四名被判无期,一名被判十五年。就笔者的刑案辩护经验而言,此案的判决对被告明显过重,由此凸显法院在舆论重压下的扭曲变形。用一比喻来说,法院本该让被告吞下一只苦果,现在舆论重压下却判决被告吞下两只,已犯“暴食”之罪,只是,让被告暴食的,并非被告自己,却是法院本身。
  四罪“贪婪”。
  通观本案,七名被告因组织卖淫、强奸等罪,所获量刑不可谓不重;而如果唐慧觉得判得还不够而上访,也属维权,不可谓不正常;但若唐慧在上访过程中,果如永州公安所言,“为达到判处七名被告人死刑的目的”,未遵循正常程序,“在中级法院立案大厅无理取闹”,“晚上睡在立案大厅,连续滞留13天,致使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无法正常办公”,那么就唐慧来说,已犯“贪婪”之罪。
  五罪“愤怒”。
  如果永州公安与被告并无利益或亲情瓜葛,而唐慧却一直追究有关公安人员的责任,且以“扰乱秩序”的方式来表达,这自然会引起有司的愤怒,并进而采取了对唐慧处以劳教的措施。问题在于,之前永州公安未积极追究相关被告的刑责就已非常被动,而现在又对问责自己的唐慧处以劳教,且劳教这一措施本身就是公安自己左手抓人,右手下判,涉嫌打击报复,由是引起民众公愤,也属永州公安自斟自饮。就永州公安来说,已犯“愤怒”失控之过。
  六罪“嫉妒”。
  永州案曝光后,自有律师奋勇向前,为唐慧维权,并通过网络等方式,晓谕全国。然而在网络上,也有不同的声音,认为律师借题炒作,博取眼球,但这些发声者,却未看到案件中的律师和媒体对于推进中国法治进程,所起到的巨大作用。笔者认为,这些声音的背后,多少有些嫉妒的成分,已犯“嫉妒”之罪。
  七罪“骄傲”。
  如同所有被曝光的重案一样,永州案被曝光后,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倾向弱势群体唐慧一方,永州公安被置于孤立和尴尬的境地。易言之,民众和大多数舆论都过分地相信自己的判断,认为唐慧肯定没有错,错都错在永州公安。这种过分自信未经调查即轻易下结论并向对方扔板砖的行为,已犯“骄傲”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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