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补偿”是一种责任
随着“永州幼女案”的被害人家属唐慧被撤销劳教,以及当地政法委启动对相关人员进行重新调查,此案似乎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在此,笔者想要与读者讨论的是,究竟是什么原因致使唐慧过激上访并遭受不公待遇。
不久前,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南京发生一起灭门案,被害人均来自德国,令很多中国人无法理解的是,被害人的亲属写信给中国法院,恳请不要判处被告死刑。一方面,在这位被害人家属看来,他们已经失去了亲人,被告的亲人也不应该因为同一悲剧而失去他们的亲人。另一方面,德国早在1976年就制定了《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以国家作为主体,对一些暴力犯罪的被害人进行补偿,德国被害人家属一旦可以得到来自国家的积极补偿,则无论是从心理上还是物质上,都可以得到极大的安慰和疏导。
事实上,我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研究,但是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等诸多原因,这一构想仍然无法在立法层面提上议事日程。因此,我国实际上只能通过法院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和犯罪行为人的个人赔偿来实现对被害人的补偿,而事实上,犯罪行为人往往没有能力提供物质上的补偿。这样,被害方就更希望通过更严厉的刑罚来获得心理上的补偿,而这又与当下“审慎适用死刑”的司法原则相悖。因此,“永州幼女案”的被害人家属唐慧认为那些“免死”的被告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过激上访也就不难理解了。
更令人遗憾的是,当地一些司法人员缺乏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实施精神补偿的意识。换言之,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当地政府没有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的法律义务,但在精神层面上,当地一些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严重缺乏这种“对刑事被害人补偿”的意识。他们非但没有对唐慧进行耐心有效的疏导、安抚,反而对其进行常人难以理解的苛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甚至动用“劳教”加以惩处,这就走远了。
笔者认为,对被害人的补偿,不单单是物质层面的,更在于精神层面。尤其是在我国相关制度缺失的前提下,精神补偿就更显得重要,对于重大的刑事犯罪,相关公职人员明察秋毫、秉公执法、一丝不苟的办案细节,都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重大精神补偿。
英国法学家斯坦曾有这样一番论述:“如果不受公意的遏止,报复就可能引起再报复,由此导致社会混乱。”换言之,仅仅是对犯罪行为人的刑罚,甚至像永州当地部分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懈怠办案,就很容易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过激反应,把对犯罪分子的仇恨转嫁到社会和政府。防止“报复引起再报复”应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如果缺乏对刑事被害人的“精神补偿”意识,实际上就是推卸了自己的责任。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与权利让渡给政府,政府就有责任对剥夺这部分自由和权利的人进行惩罚,同时对受害的公民进行补偿,这才是政府作为权利契约一方最根本的抽象责任,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准则,更是公民对政府信赖的最根本的基础所在。
近日,湖南政法委牵头对全案进行审查,笔者担忧的是,一些已经生效的判决可能因再审而加重判罚,这虽然符合事实也符合法律,但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我们需要反思:为何当地政府不能在侦查、立案阶段就明察秋毫、秉公执法,反而要等到被害人家属上访、媒体曝光,再启动“再审程序”去纠正错误呢?这样是否给民众一种错觉:法院判决是可以随意更改的,只要事情“闹大了”,就有机会“翻案”?如此恶性循环,最后输掉的,是国家司法和我们老百姓自己。
及时缝一针,可以省九针。为缓和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是全社会关注“精神补偿”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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