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何拒绝作证
一个12岁孩子的母亲涉嫌诈骗外逃,警察向学校提出要询问这个孩子,学校该不该答应?对此,该校长直接回复:学校可以让班主任、老师配合询问,但不可以直接询问学生,他们是未成年人,学校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这是最近在网络上广为传播的一个故事,在这个故事里,校长拒绝让警察询问孩子的理由是未成年人需要健康成长。其实,在这个拒绝的背后,已经涉及到一个古老的法律原则: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是中国封建刑律的一项原则,是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亲亲相隐本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主张,之后在各个封建朝代的刑律中得到巩固,直至民国《刑法》仍规定,藏匿犯罪的亲属可减轻处罚。当然,两类罪是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的: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
亲亲相隐在西方法统中也有相似的体现。在英美法中,不得强迫夫妻对其配偶作不利的陈述;在大陆法中,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权拒绝作不利于亲人的陈述,窝藏得以减刑或免受刑罚。
由是我又想到了另一个场景。
雨果的《悲惨世界》里,侦探沙威追踪冉阿让,发现冉阿让逃进了一个修道院,本想追进去,但被修道院拒绝,沙威只得到此止步,冉阿让也由此逃过法律的一劫。
可见法律是有边界的。
“宗教豁免”和“亲亲相隐”的存在基础是什么?
在西方,宗教是普世的信仰,对于国王也好,平民也好,它都是神圣的。宗教作为一种独立的信仰势力存在,同时又辅佐着世俗国家和政权的统治,必要的时候世俗政权也要让它三分,以保证普世价值不被破坏。而在中国,在我们这样以儒家教义统治国人心灵和文化的国家,千百年来,将孝悌忠义礼义廉耻等作为信仰的精髓,薪火相传,虽不是宗教,却有着比宗教还更旺盛的生命力。儒家教义保证了我们的中华文明不被各种动荡和改朝换代所消灭。儒家教义讲究以人为本,讲究以血缘组成的家庭为本,讲究家庭成员间的忠诚和信任,由一个个亲密无间的家庭组成家族、乡里,再由此组成国家和政权的基础,如果不能保证一个个家庭的完整性,则国家和政权都将失去存在的基础。
从现代法律意义上看,法律规范人的行为活动,应当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人文关怀,否则制定出的法律很可能违反人的本性。亲属、家庭和宗教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个人和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和信仰,甚至不惜制裁这种感情和信仰,则有违保护社会基本秩序之初衷。给法律划出一定的界限,承认人情亲情的合理性,承认对于真善美的信仰,这对于尊重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司法权的无限专横,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尤其在今天的中国,信任缺失,道德危机,如果再用法律强迫出卖和揭发,不仅原本的普通人与普通人之间再无信任感,甚至连我们家庭成员之间的最后的信任感都会消失殆尽。
没有了信任的时代是地狱的时代,我们不是没有经历过那样的时代。
在那些曾经疯狂的时代里,且不说法制荡然无存,甚至连法制无法达到的地方,也被所谓的“革命”荡涤得如同地狱。在那些疯狂的时代里,儿子可以揭发父亲,丈夫可以控告妻子,为了一些革命的“路线”,彼此和睦相处了许多年的邻里乡亲可以突然翻脸相残。
给法律划出一条界限,在这条界限外,保留我们信任的种子,保留我们对于亲情和家庭的留恋,保留我们对于真善美的信仰,这,才是我们想要的。
所以,对于我们的亲人,我们拒绝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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