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悲悯
广东佛山一对结婚刚三个月的夫妻帮农民工上网订春节火车票,每张收取10元手续费,两人的行为因涉嫌犯罪,受到刑拘,广铁警方称此为今年在广东境内查获的最大“黑票窝点”,但此事随即引发了广泛争议。
反对处罚的人认为,农民工委托小夫妻在网上订票并约定10元手续费,双方形成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代理关系,应区别于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赞成处罚的人认为,根据刑法第27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只要具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并符合票面价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要求,就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将被处以刑事处罚。
要过年了,中国人都像候鸟一样,期盼着能在大年三十的晚上与亲人团聚。不论是腰缠万贯的富商巨贾,还是恶名昭著的小偷惯匪,在年三十的鞭炮声中,都希望能以一个孝子顺女和严父慈母的面目出现在家人面前,上赡年迈的父母,下抚嗷嗷的幼童。
而为了这个欢喜的时刻,却也衍生出很多富有中国特色的犯罪。例如本案为了帮人购买回家车票而触犯法律的小夫妻;为了凑钱回家而盗窃抢劫的浪子;甚至为了讨薪回家而闹出人命的民工等等。
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看到犯罪的原因和目的有多种。从人的欲望来看,有的是出于贪婪的犯罪,例如那些贪污成千上万公款的蛀虫;有的是出于激情或义愤的犯罪,例如那些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案例;有的是为了基本的生存欲望而产生的犯罪,例如为了帮妻子透析活命而诈骗医院药款的北京的廖丹;为了减轻痛苦而让母亲安乐死的在广州打工的邓明建。
法律在立法时并不能严格将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也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因为这可能会带来更大的不公平,会给一些并非出于生存目的而犯罪的社会成员以脱罪的借口。但不容置疑的是,像廖丹、邓明建以及本案的这对小夫妻这些为了基本的生存而犯罪的穷人们,在社会阶层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的今天,无不激起大众的同情。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律人所掌握的法律所体现的规则价值观,与社会大众所遵循的普世道德标准往往会发生巨大的冲突。这种冲突,又往往成为法律完善和社会制度健全的推进剂。
就拿本案来说,如果我们的铁路售票体系能更加完善,如果不懂上网的朴实的民工能免掉长时间排队买票的苦恼,那么本案中的这对小夫妻可能就不会去考虑帮民工买火车票而赚取10元的手续费,也不会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
值得欣喜的是,为保证法律的基本公平,正义之神虽然在考量罪刑时被蒙上了双眼,但法律的悲悯仍然存在。北京的廖丹被宣告有罪但判了缓刑,广州的邓建明被宣告有罪但判了缓刑。这些典型案例不仅不会导致量刑的失衡,反过来,还宣扬了大众遵循的真善美这样的普世道德,并促进了相关社会制度(例如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这就是我们心中真善美的力量,这就是我们法律所应保留的悲悯。
法律的悲悯来源于我们心中最原始的真善美的普世价值,这是我们内心最强大的力量,这种力量,可以保证我们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去对抗社会中的不公平不平等不正义,可以修正我们的法律中的缺陷和落后的条款,可以让我们拥有更完美的秩序体系和价值观念。
法律的悲悯并非今天才有,在人类历史长河里始终都存在。史载唐贞观之治时,曾有过年时将死囚放回家中与家人团聚之举,春节过后,回家的死囚都如约返回,重陷囹圄,并无一人脱逃。而大唐律,也成为中国封建法典历史上最辉煌和最伟大的一部法律,影响中国近千年,并延伸至相邻的亚洲各国,成为各国的立法典范。
【请注意:新民周刊所有图文报道皆为周刊社版权所有,任何未经许可的转载或复制都属非法,新民周刊社保留诉讼的权利。】
※版权作品,未经新民周刊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