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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丫不戴帽子

日期:2013-02-07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近日听说一则法制新闻,陈某在既无驾驶证、又醉酒情况下,驾驶无牌摩托车,未佩戴头盔,擅自闯入某工业园区的内部道路,撞上道路中间的隔离墙,不幸当场死亡。虽然哀其不幸,然整个事发经过给全社会的感觉是,这是一起咎由自取的意外。
  但,死者家属显然不这样认为,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隔离墙设置单位工业园区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万元的50%责任。而法院的判决更令人大跌眼镜,法院认为工业园区在道路中间设置隔离设施,虽已采取了安全警示措施,但仍会造成一定安全隐患。“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判决设置隔离墙的工业园区承担15%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4万多元。
  我在想,此判决一出,被告方必然忙不迭地拆除隔离墙以消除“安全隐患”。可万一过段日子,再有什么人无证无牌无头盔醉酒驾驶摩托车擅自闯入园区,因为路中间没有隔离墙,驶入逆向车道发生意外,法院会不会认为工业园区拆除了“道路隔离墙”,进而再作出一个“新安全隐患”的赔偿判决呢?我看是肯定要判的,因为常识告诉我们,有隔离墙的道路比没有隔离墙的道路安全,否则高速公路为什么要在中间设置隔离墙或者隔离带呢?
  如是这般,工业园区就要陷入一个无限循环的恶性循环:拆了,要判;重建,也要判;再拆,再判;重建,又判??乃至无穷。笔者由此想起网络上的一个段子。大灰狼遇见小白兔,兔子戴了顶帽子,大灰狼劈头就给兔子一巴掌,“让你丫戴帽子”。兔子学乖了,第二天把帽子收起来,可遇到大灰狼又挨了一巴掌,“让你丫不戴帽子”。这则故事告诉我们,如果你注定有错,不论你做什么,都是错的。
  这还不是个案,类似的事情层出不穷。之前看过一则新闻,女青年王某私自登上不对外开放的货轮会友并逗留至货轮离港。当货轮行驶到长江某水域时,王某不知何故落水失踪。其家属将船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获赔24万元。笔者也曾办理过一个案子,一位严重抑郁症患者在来沪就医期间失踪,后被发现死在某新建小区内,警方排除他杀可能,家属起诉要求小区的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调解下,开发商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支付了若干钱款,方了结这场官司。所有这些案子,被告似乎都是“躺着中枪”,都像是那只兔子。
  可法律原本是这样规定的吗?我国《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过错”是法律判断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法律上有例外,那也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而不是一般原则)。上述案例中,如果硬要说被告有过错,实在太过牵强。但从诉讼结果看,是什么使被告陷入这样一个“有错推定”的原罪之中?法院恐怕也有难言之隐。这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边是财大气粗的企业,一边是家破人亡的苦主,虽说民事主体诉讼地位平等,但感觉上就有了强势、弱势之分。保护弱势群体本来就是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加之人命关天、死者为大的传统观念和人们固有的同情心,特别是死者家属的情绪需要安抚以免造成不稳定因素,考虑到这些法外因素,法官还真纠结。
  这也是此类案件的吊诡和尴尬之处——法律上关于侵权责任、过错原则的种种规定,都得让位于息讼宁人、案结事了的现实追求。在这样的逻辑之下,让企业单位付点赔偿,让死者家属获得慰藉,使社会“保持稳定”,这可能就是“最不坏”的选择。但与此同时,这样的判决将法律抛弃,将逻辑抛弃,将常识抛弃。其荒唐的示范效应,在看似解决一个纠纷之后,将引发更多的纠纷以寻求同样的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恐怕又是个灾难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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