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剥夺的,只是他的生命
洪 流
7月12日,曾成杰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其女儿在微博中称父亲行刑前他们未获法院通知,此消息一出随即引起网友热议。长沙中院为此多次发布微博,然而却陷入越来越被动的境地。
经济犯罪到底是否该判死刑姑且不讨论,先来看看死刑执行会见的有关条款吧。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生前的最后会见权语焉不详,但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却有如下明文规定: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根据该条文,司法解释在死刑执行程序中其实是设定了两项权利,一是罪犯的要求会见权,二是罪犯近亲属的要求会见权。关于第一项权利,在曾成杰案中,如果真如长沙中院所言,其事先告知了曾成杰有权要求会见,而曾拒绝的话,法院理应存有相关告知笔录,为堵非议,亦可公示该告知笔录。关于第二项权利,即罪犯近亲属要求会见的权利,按照字面逻辑,法院理应先告知罪犯近亲属罪犯即将被执行死刑,其后罪犯近亲属才能适时提出会见要求,否则这项权利就形同虚设。
人既已死,我们更多要做的,是如何防止下一个曾成杰被草率处决。
在古代,裁判机构除了有权剥夺罪犯生命外,还可以判决被告肉体和精神上的刑罚,即,除了剥夺罪犯的生命,还可以用施加于罪犯肉体上的痛苦以及精神上的痛苦来惩罚罪犯,以警戒潜在的犯罪人。在法国思想家福柯《规训与惩罚》一书中,开篇即以详细而令人战栗的笔触为读者描述了一个中世纪罪犯在市政广场上被五马分尸的恐怖过程,随后作者开始讨论法律对罪犯进行肉体、精神惩罚直至进化到现在的经济权自由权惩罚的经济基础和理论基础。在美国作家霍桑的著名小说《红字》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英美法系历史上曾经对某些罪犯进行精神惩罚的场景性案例,一个通奸的女子被迫终生佩戴作为侮辱标志的红色“A”字服饰。而在我们中国古代的各类通俗小说乃至史记正传中,肉体刑罚和精神刑罚则更是五花八门,穷尽了我们的想象。
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刑法基本废除了中世纪野蛮而违反人性的肉体惩罚和大部分的精神惩罚,有的国家甚至直接废除了生命刑罚。即便保留死刑的国家,大部分也对死刑的执行不再公示,而是秘密进行。这些刑罚的历史轨迹,说明了现代法治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惩罚的谦抑性。惩罚更关注于剥夺罪犯的经济和自由权利,而不太去触碰他们的肉体或精神。
回想百年前,民众还对于在菜市口看凌迟分尸津津乐道,而未意识到他们没有把罪犯当人看,同时也未把自己当人看;回想我们上世纪80年代的严打,在执行死刑前给罪犯挂牌子,在各个广场召开公判大会,向社会民众公开展示即将被处决的罪犯的生前颓唐之相,而民众无不踊跃争睹;今天我们的民众却能够为了一个曾成杰的死抱不平,笔者不得不说,我们民众的法治现代理念的进步也是飞速的。不论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不要轻视了民众追赶现代法治的步伐。之所以对曾成杰执行死刑案大哗,恰恰是民众对于权利的内容有了新的认识。
任何罪犯因为其罪行,而被法律给与了否定性的评价,并实施了相关的刑罚,不论是经济权利自由权利还是生命权利的惩罚,这些惩罚都是有边界的,我们并不能由此忽视或者轻侮罪犯的肉体和精神,以及由此所衍生的其他相关权利。
对于曾成杰,我们剥夺的,只是他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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