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直指罗马
为配合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健全错案防止机制的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字数不多,但其中蕴含的信息量和改革幅度之大,远超之前的很多司法文件。
一是强调审判独立。在当前社会矛盾愈加尖锐、社会阶层鸿沟加深的背景下,法官的某些判决总会触动某些人或某些阶层敏感的神经,且不论这些判决到底是否符合程序和实体的规定。如同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表达的那样,法官的真正职责不是根据民意来下判决,而是去施行民意制定的法律。当某个行为触犯法条时,法官要保持其作为裁判者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就必须坚持审判的独立,而不能为了迎合舆论而“屈法”。
二是要求法院不再参与侦查和公诉机关的“联合办案”。“联合办案”破坏了审判的独立,对嫌疑人和被告的诉讼权利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一饮鸩止渴的方式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已与生命与现代法治的轨道背道而驰。此次最高院在《意见》中明文提出禁止“联合办案”,无疑是对于之前做法的否定,这对于真正落实刑事诉讼法中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的相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是强调疑罪从无。司法实践中,“疑罪从轻”这一潜规则对于从事刑事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来说再熟悉不过了,但我们在所有的法律法规和教科书中均很难看到这一判案规则。为啥会是这样呢?道理很简单,在“错案追究”制度和公检法三部门同为利害相关兄弟的背景下,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社会舆论压力下,法官哪敢轻易放人?
客观地说,在有些疑难案件中,“疑罪从轻”其实是起到了积极的“止损”作用,按律当斩的姑且留个活口,按律当重的姑且从轻。这样的结果,对方方面面都有个交代,为将来的中国式翻案也留条后路。这次最高院倒也干脆,直接就规定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意见》作出这样的规定,无疑具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如果真的落实下去,警察和检察官少不了要骂娘——刑事案件不可能百分之百都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有些证据有点缺陷也是正常,如果法官打破了之前的三人联盟和办案默契,对这样的案件甩手不判了,那以后我们警察和检察官还怎么办疑难案件?
但是反过来看,如果警察和检察官不敢轻易将疑难案件起诉送法院了,那不正是“疑罪从无”的诉讼原则真正得到落实了吗?
四是要求建立科学的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根据《意见》第22条,最高院要求“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不要小看最高院的这条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为了“建设和谐社会”,迎合各级政府官员的维稳业绩,往往采用机械的数字统计方式来考核法官的办案水平和业务能力。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审判案件不是工厂生产产品,可以按照时间来计算产量和合格率的;法律的社会人文性决定了案件的审判需要花时间,有的时候还很长,长到超出了案件的审限;法官的审判也必然存在法官的自由心证,而且有的自由心证并非主观或违反法律,只是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观点。但在追求数字的前提下,法官的审判往往扭曲变形,忽略了法院审判追求客观真实所必须付出的时间和价值评估上的必要代价。
最高法院每年都会出台很多司法文件,很多文件出台后的确落实了,但也有不少文件其理论意义远远大于现实意义。笔者倒很希望今次这个文件,能够真正落实下去。司法改革不是一天完成的,道路也不止一条,但只要我们沿着一条路认真走下去,总会看到罗马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