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帝国
阅读提示:连讲个普通话都那么不容易,要在全中国建立起一个统一和均衡的法律帝国,同志们尚需耐心和勇气。
洪 流
笔者最近到北京某郊区法院开庭,被法警告知需要安检,笔者说我是律师,法警说除了北京的律师可以不安检,其他“外地的”律师都需要安检。笔者问:“外地的律师不是中国律师吗?”法警想了想,没法回答我的问题,于是绕着走:“外地的律师证上没有条形码,我们没法验证身份。”
安检后,客户很开心地对我说,洪律师,我今天好开心,至少我和你在进法院门时是平等的。
律师进法院要不要安全检查的问题,已经吵了很长时间,最终还是没有定论,吵归吵,闹归闹,有的地方从来不查,有点地方以前查,律师闹了后现在不查了,但有的地方一直还在查。查还是不查,大家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司法局、律协和最高法院对此似乎视而不见。一个律师进法院是否要安检的问题,长时期都得不到统一,这里面折射出的,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凌乱和在不同地域效力的高低。这也难怪,中国太大了,当北京人上海人已经拥堵在上班的路上时,乌鲁木齐的市民还在睡回笼觉。在中国历史上,国家统一的时间和分裂的时间几乎相同。中央和地方为了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打架的事情常有发生,中国历史上的君王,很多平时忙的就是如何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
地域的广阔制约了国家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统一性和均衡性,即便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这种不统一性和不均衡性仍然存在,只是程度高低的问题。在司法制度先进的美国,就同时存在着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不同的州还有着不同的法律,死刑的适用在不同的州就不一样,有的州早已取消死刑,有的州仍然杀无赦。中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同样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在立法方面,就往往会先进行粗线条立法,而具体的实施,就下放给具体的司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去落实。最高法院在发布司法解释时,也往往会将一些判案标准下放到省一级的法院,如此一来,就会出现同样的行为同样的数额在不同的地方会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法院的判决所体现的公平和正义都是相对有限的。笔者以前曾为一个被指控涉嫌盗窃的外地聋哑人做辩护人,这个被告就曾告诉我,他们都喜欢来上海从事盗窃,因为上海的量刑标准更高。
由于地域广阔导致的法律制度的不均衡,有其存在的一定合理性和必要性,毕竟中国太大,经济发达程度不一,司法环境有异,但如果这种差异超出一定的限度和边界,就会对国家整体层面的法律制度的统一造成严重伤害。笔者有个专做劳动法的同事曾对我讲过某个劳动法上的问题,他说,在上海市距离一二十公里的两个不同的中级法院,法官对这个问题的适用口径就截然相反。这样的不统一性,对于只管自己脚下那一片的法官自然很容易,但对于服务全中国人民的律师来说却是很抓狂,对于头顶同一面五星红旗一同阿拉伊拉的上海老百姓来说,也是非常不公平的。再比如律师是否需要安检的问题,看上去似乎是个小问题,但如果我们往深里看,这是对于律师在国家诉讼体制中该如何定位的问题,如果检察官和警官可以不安检,而对于律师却要安检,连表面上的平等都做不到,那些口口声声的“法律共同体”或者“平等对抗”岂不成了废话?
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均衡,虽然要考虑到地理因素和经济因素,但在一些大原则和基本原理上,是不能被破坏的。
记得有一次到湖南某地开庭,对方当地律师一上来就用方言,我把两只耳朵全掰过来对着他听了半天还是没听懂,无奈只好举手申请法官要求这个律师用普通话,这个律师非常吃力地讲了一会儿普通话又开始任性地讲起方言,最糟糕的是不一会儿法官也开始跟着用方言。那个庭仅仅是为了使用普通话的问题我就举了七八次手。
连讲个普通话都那么不容易,要在全中国建立起一个统一和均衡的法律帝国,同志们尚需耐心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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