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的假设力
话说“偷东西”民间有个新说法了,叫“顺东西”,汉语真是博大精深,一个“顺”字,把行为人的恶意和猥琐、龌龊都轻轻抹掉了?
是不是可以这样说,随着时代的进步,小偷的法律地位正在逐渐提升?在小偷工作时,被偷者也要对小偷的生命安全承担“人道的责任”,也就是所谓的“公平原则”,这是对特种行业的尊重吧?不过,乐极生悲,小偷在心情舒畅地“顺东西”时一旦发生不测,物主需要担责吗?
以上这段议论源自一则被刷屏的消息(已被查实为谣言)——报载武汉的刘先生有一辆电动车,每天都会停在自家楼下充电,某日恰被小偷遇见,便起了心,想“顺”走刘先生的电瓶。没成想操作时,由于电动车的电源被雨淋湿,小偷不幸被电死,其家属事后向刘先生索要20万元的赔偿费,并称少给一分都不行。刘先生就纳了闷了,明明是你家人偷盗在先,自己反被电死了,怎么还要我赔钱?双方私下调解不果,便进入诉讼,经法院最终调解给出答案:刘先生必须赔偿小偷家属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于是刘先生向天发问:好端端的在自己家楼下给自己的电瓶车充电,是小偷起了歹心偷我的电瓶,以至于被电死,为什么最终是我受惩罚呢?!
传说中的判决引起舆论大哗。我倒是觉得无碍,而且还想秀一下自己的假设力——虽说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物主的搁置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且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不妨假设,法院作出了如上之决定,但我觉得如果小偷的“合法权益”没有“法”的更强有力的保障的话,其今后的行窃过程仍会充满艰辛,有鉴于此,我建议该地人大出于社会和谐的需要,应考虑通过一部切实保障小偷行窃权力的地方法规(试行)。其次,凡事必先正乎名——小偷的名称应该正式改为“顺物者”(改名前,沿用旧名)。
第三,小偷既然应该得到“适当保护”,其人身安全的诉求也要得到伸张,那,何不考虑成立一个“顺物工会”呢?该工会可以代理或调解小偷的各种行业性的申诉与纠纷,事无大小,不必动辄上法院,本着“消弭事端于萌芽”的相关精神,社会治理应该多多提倡民间磋商,事实上从晚清到民国,乡间的万千龃龉都是民间调解的,哪来那么多的法院。工会属于“人民团体”,民间组织,正好担当此任。
第四,该地的保险公司可否考虑推出一个新险种:“盗窃险”。公民们应该拎清,盗窃业和记者的工作一样,皆为高危职业,诸君千万不要以为顺物的过程,就是超市购物的过程,或像摘棉花、捡可乐瓶那样轻松,哼哼黄梅戏,扯扯龙船调,其夜行性、攀高性、涉水性,是常人能够想象的吗?!首先,夜行性可是战士的素质,黑暗中,什么血腥都会发生,有时一个开着的窨井就要了你的命。涉水性就别谈了,你可以穿过中国去睡一个人,他也可以穿过大片的水域去顺一物,问题是凶险种种都不及攀高性,如今的居家动不动都是20层的,顺物者虽然像蜘蛛侠那样矫健,但毕竟不戴保险带的,一个闪失,找谁?
至于这个行业的带电操作、凌空作业更是险情迭现,我们无法想象他们为了糊口,“带电”和“凌空”是如何时时威胁着他们的安危,一旦有保险公司赔付,又何必难为法院而喋喋不休于公堂呢?
更不容易的是,在盗窃过程中,碰到霸凌的当事人为了一己之私而毫不相让,顺物者还得奋不顾身地与之作殊死的搏斗,像昆山龙哥那样的意外,谁能保证不会发生呢?
行文至此,正值鄙人根据“传说”的前提而虚拟狂想之际,确切的消息传来,那一则流传甚广的“法院要被偷者赔偿五万”的判决纯属谣言!
前提轰然倒地。鄙人的假设力固然丰富,而且还驰骋了一番,但最后也只能“呵呵”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