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沦为色情对象是一种国难
奸淫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又被舆论高度关注。这不表示奸淫未成年人的活动,现在才集中发生,只是这类犯罪近日又连续出现恶性案例而已。
在浙江,永康市证实一宗嫖宿在校女学生的案件,包括当地人大代表在内的10人涉案,而该市发生较大规模嫖宿女生行为,涉及3所学校20多名女生。在河南,永城市一重要官员在强奸未成年人时现场被捉,经审讯他涉嫌强奸未成年人10余名。
3年前,未成年人成为性犯罪的对象因习水嫖宿幼女案而众所周知。习水案件及一时报道的多起类似案件,使“嫖宿幼女”这一罪名广受质疑,也使人们知道未成年人作为性活动的猎捕对象,竟然成为一种“时尚”: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活动已是较为多见的社会行为,未成年人易遭性侵也不再局限于学校等特定场境。现在的永康嫖宿女生案和永城强奸未成年人案件,则表明未成年人被纳入色情行业,或即使未在色情行业仍被强迫奸淫的丑恶现象并未得到扭转。
性犯罪在世界各国并无统一标准。然而,只要性行为针对未成年人,哪怕只是展示色情意味的未成年人照片,在文明世界都一概被法律禁止,并被视为对道德禁忌的严重触犯。
我们这个社会与性相关的犯罪包罗甚广。夫妻一起看黄色光碟,手机里存储色情影像,网上阅读色情小说等等,都可能被执法。交易性的性行为,非交易性的群体性行为,所有传播色情信息的行为,都属法律禁止,普遍的性骚扰则未作为严重的问题。卖春场所遍于大街小巷,但既不能讨论其合法化和规范管理的问题,也未予以真正的禁止,而是成了弹性执法的对象、罚款收入的来源、权力寻租的孔洞。从站街女到高级会所,不同档次的色情服务被查处的风险差别很大,显示了不同社会等级性权力上的差异。而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虽然向称绝不轻纵,却在一定范围内成了半公开半隐秘的兴趣。
未成年人被纳入色情行业,是具有多方面意味的一个指征。这一事实表明色情业的发展已达到将未成年人作为卖点的程度,也表明道德禁忌和法律限制被突破的深度。这一事实既可以证明打击针对儿童的性犯罪的失败,也标志着色情业蔓延的广度。色情业的蔓延,早已使“小姐”这个词变成了特殊意指,从而被一般人厌恶,而且使日常交谈和词语运用越来越多地具有性暗示的色彩。日常交谈和词语运用后面,就是整个社会暧昧的性兴趣无所不在。色情行业对未成年人的吸纳,既是“市场繁荣,竞争激烈,必须推出更新鲜的服务”的反映,也是这一行为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表现,意味着在普通的性服务日常化后,嫖客们开始追逐新的趣好,而且实现这一趣好已被视为普通的性买卖,而不再面临道德上的自我拷问。
将未成年人纳入色情行业,一定程度上还是一种相对“序化”的行为,它的严重性在于将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变成一种半公开的有组织的活动。而像河南永城市委常务副秘书长李新功那样,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则既让人看到权力者堕落的水平,也看到未成年人被视为“干净肉体”进行猎捕的性意识。这同样是无论合法非法,生理上正常的性活动已经越来越具“可获得性”以后而产生的一种新鲜追求。
成年人之间的性活动,有合法,有非法,有合乎道德,有违背道德,但生理和心理上一般不可谓反常。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性活动,则是伦理、法理、生理、心理的全面违背。这种性行为普遍发生,是社会的丑闻、国家的丑闻,耻辱不专属于哪个群体、哪个阶层。在性的层面上猎获未成年人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不被消除,而且逐渐发展,这就是国耻,就是陆沉。而对于遭受危险和捕猎的未成年人来说,则可视作国难。
社会的精英阶层在儿童色情犯罪中的表现,令人愤怒;官员在儿童色情犯罪上的“身先士卒”,尤其不可容忍。无论如何,相信社会体制并不乐见儿童色情现象蔓延,这一耻辱现象隐然成势,大概与精英阶层的“性趣转换”不无关系。但精英阶层的性兴趣何以能发展到猎捕未成年人的境地,自然又会牵涉到那些一直被谈论而未获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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