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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出场还是人的出场

日期:2014-08-20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阅读提示:在需要人作为“人”出场而未能出场的时候,那个现场甚至不可以称为“人间”。

 

刘洪波
 
  在公共场合面临危困之境,你会希望获得他人的帮助,但落空的可能性是在加大的。众人围观而不伸手,表明围观并非总是力量,它有时也是彻骨的冰凉。
  前几年佛山小女孩街头被车辗轧,却无人施救,之所以震撼人心,就在于人们并不认为社会成员之间淡然漠视属于正常。
  在公共场合,每个人是不是都要收敛起来,个体化到以自己的衣服为界限的程度?衣服是你权利的边界,别人不能侵犯,但如果每个人只关心衣服界限之内的事情,我们又何必为一个人倒在街头而无人施援感到心寒呢?
  如果这个社会果然是有很多“公民”的,公共空间里的冷漠事件就不会有这么多。但不同的人说到“公民”二字,有着大不相同的含义。有时,“公民”不过意味着出力放血、拉纤推磨;有时,“公民”意味仅仅围绕权利而建构。我们更加熟知的是在比较中确立“公民是什么”。公民不是臣民,公民不同于人民,当然公民也不是刁民和暴民。这是在讲公民的“正面”含义。
  但说实话,有人陷入危困之境时,需要出场的甚至还不是公民,而是人。哪怕就是臣民所组成的社会,难道就一定会出现见死不救的情景?
  近几年,我们时常听到新闻,外国人在我们城市的街头扶起倒地的老人、救援车祸中的伤者、跳进水里救起溺水的人。外国人在这个社会里并不是公民,不享有公民的权利,当然也无需尽公民的义务。他们是以人的身份参与到紧急救援中来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人的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区别。
  其实,用权利、义务来理解救危救难虽无不可,但其实并不见得自然。权利/义务关系,是在法律框架下展开的。但是,道德先于法律,人们并非先有公正的法律意识,才去建立公正的法律秩序,而是先有公正的道德意识,才去使之法律化,使公正得到保证。人性先于法律,不忍之心、物伤其类、以己度人等等,也能赋予救急救难以合理性。信仰也能使人义不容辞去挽救生命,无论佛教徒、伊斯兰信徒、基督教徒,去救援生命也未必全是以公民的身份出场。
  我们习惯了“公民”话语,因而更容易从公民角度去理解,从权利/义务关系角度去分析所有的事情,包括救危救难行为。但公民概念本身是包含一定困境的。例如,公民概念基于政治共同体,基本上对应于国籍。对边界内来说,公民是包容性的概念;对边界外来说,公民是区分性的,或者说是排斥性的概念。理想状态下,公民身份意味着共同体内无分性别、种族、语言、信仰、阶层,平等地享有共同的权利和担负共同的义务,而并不施于共同体外。
  即使在共同体内,理想状态也并不容易实现。公民使用权利的能力和资源存在着差异和不平等,社会上总是存在着边缘群体和弱势人群,因各种方式而划分的公民群体,相互间有利益、权利的协商和博弈,否则就难以实现社会共赢。这就是说,在共同体内,公民也存在着区别化、群体化的现象,边缘群体争取主流承认,弱势群体争取更多利益,试图改变原有社会分层体系与权力分配规则的努力是持续的。
  救危救困的行为、公共空间的基本礼仪、公共生活的基本道德等并不依托于公民身份,而是依托于人。当一个人在街头遇到危险,待救者与施救者都不需公民身份认证;在公共空间尊重他人或获得尊重,也不需要公民资格;不损坏公共物品等公共生活的基本道德,也不必基于公民认同。这些场境下需要人的出场,而非公民出场。
  在公共场合出现有人面临危困的情况,应该获得基本的同情和帮助,不是一个值得辨析的事情。人作为类的存在,有基本人性。在需要人作为“人”出场而未能出场的时候,那个现场甚至不可以称为“人间”,当然更不好说是公民所组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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