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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算“倒逼改革”吗?

日期:2014-11-05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阅读提示:强奸有死刑而强迫卖淫无死刑,难道强迫卖淫比强奸要轻一些?
刘洪波
 
 
  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一家媒体发文,称“少用死刑,放手改革”,不知是何逻辑。文章肯定减少死刑罪名,体现立法机关再次作出“少杀”、“慎杀”的努力,这个判断是确实的,但也仅此而已。
  文章说,“最惹人关注的当数对‘集资诈骗罪’拟取消死刑”。这个判断就不知从何而来。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中,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不判死刑应该社会关注面更大,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不判死刑应更新鲜,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不判死刑应该存疑者更多,怎能断言集资诈骗罪拟取消死刑“最惹人关注”?
  2011年取消信用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死刑,现在再拟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我想,逻辑上应是前三种金融诈骗罪,诈骗对象都是金融机构,而集资诈骗经常是诈骗平民百姓,直接受害人众多,民愤也更大。取消金融诈骗罪死刑,先从民愤不那么大的方面做起,最后才取消针对普通民众的集资诈骗,算是先易后难吧。
  不过,取消了死刑,未取消罪名,集资诈骗仍是犯罪行为,信用证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也是一样。如果说死刑取消了,就要“放手改革”,那岂不是说改革要放手到允许犯罪的程度?就算是说因为“再也不能用杀头来平息非法集资的民愤”,这就要求必须放手进行民间金融的改革吧,岂不是说唯死刑才有威力,不判死刑就难以管束集资诈骗,只好寻改革的办法了?这算是用集资诈骗来“倒逼”民间金融改革吗?
  说到减少乃至废除死刑,有一个道理必然要被说起,那就是法律威严不必在于死刑,死刑并不能真正吓阻严重犯罪行为,真正的惩罚是使犯罪者丧失自由。这个道理,其实无可验证。我们只看到被判死刑者求缓期执行、求不判死刑,不见未判死刑者要求判死刑,这就表明死刑比拘禁要重得多、吓阻力也大得多。反对死刑的另一个理由是,生命至高无上,不能被法律剥夺,也可见丧失自由并不比死刑更能实现惩罚。
  就连这“不判死刑了,所以必须放手改革”的逻辑,也隐含着“不判死刑,犯罪会增加,民愤难以平息”的判断;只是以取消死刑来论证要放手改革,情态上好像犯罪不是耻辱、首要的不是打击,而是通过改革使其不犯罪,或者使犯罪不算是犯罪,而民情民意无足轻重、民愤大小不重要,显得颇为荒谬。倘若你真认为取消某项犯罪的死刑,就“必须放手改革”,实际上就是认为法律没有死刑就威力大减,只好用改革来缓颊犯罪形势。这就既使你减少和取消死刑的主张失去了依据,也使改革在你眼中成了接纳犯罪的泥坑。
  减少和取消死刑,到底是为什么呢?法律是用于治理社会的,法律本身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和文明的内质。重刑主义或轻刑主义,都不是什么好事情,而应该罚当其罪,不畸重畸轻。走私武器弹药和核材料无死刑,而走私毒品有死刑,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和核材料也有死刑,难道走私武器弹药和核材料的危害不如走私毒品大,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和核材料比走私武器弹药和核材料更不可宽纵?同是走私,搞武器弹药无死罪而搞毒品有死罪;同是武器弹药,走私无死罪而运输有死罪,谁能捋捋其中的道理?又是哪个“档次”的人走私得了武器弹药和核材料,哪个“档次”的人会走私毒品、非法运输武器弹药和核材料呢?组织卖淫,无违背妇女意志的情节,不判死刑尚可理解,但强奸有死刑而强迫卖淫无死刑,难道强迫卖淫比强奸要轻一些?
  死刑是可以减少的,但避免畸重畸轻也是必要的,否则公平就难以体现。减少死刑是为了中国社会的善治还是别的什么,也要弄清。“少判死刑,放手改革”,这种貌似为改革鼓与呼的说法,既缺乏逻辑,也令人脊背发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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