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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再别结“奇葩”

日期:2018-01-31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提示:郑州劝阻吸烟案是个未结“奇葩”的好案例。司法以人民为中心,更刻印在人们的心中。
刘洪波
 
  近期河南终审改判了一起劝阻吸烟引发的民事诉讼案。案件发生在去年,市民杨帆在自家小区电梯内见一名老人抽烟,即行劝阻,老人不服,引发争辩,后老人心脏病发作去世,这名老人的家人起诉,要求杨帆赔偿40万元。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杨帆补偿老人家属15000元。上诉至郑州中院后,中院撤销一审判决。这个改判,与人们对事情是非曲直的一般判断相符合,受到舆论普遍支持。
  应当注意到,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确认了一个事实,就是老人死亡与杨帆劝阻吸烟行为之间没有法律的因果关系。只不过,一审法院用的是“但书”,虽然这种因果关系不存在,“但”老人死亡确实是在言语争执后,因而杨帆需要作出补偿。这个补偿与老人家属所主张的赔偿性质有异,数额也大为减少。但对于作出正当行为的人来说,仍然是在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其他人无异于一个巨大的警示:维护公共利益将付出代价。
  二审法院确认老人死亡与其吸烟受到劝阻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后,用的是进一步延伸展开的表述,认定杨帆行为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在认定一审法律适用法律错误后,再次陈述错误判决将会产生的社会后果:“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面对同一事实,运用同一部法律,产生了两个判决。“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但怎样理解法律,怎样理解司法,其差异能导致判决截然不同。立法之初心、司法之初心,应当都包括维护公平正义,实现依法治理,确立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心。司法结果对社会行为产生广泛影响,判决既出,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倡导什么、打击什么,就昭告于世人。一个人维护公共利益且无过错,却要承担法律责任,那就无异于束缚所有人维护公共利益的手脚,正气不彰,歪风必盛。
  人们劝阻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中止违法犯罪行为,原本无须事先进行周密调查,确认被劝阻者、被制止者性情平顺,不会怒火中烧,也没有什么疾病致其身体受伤或死亡。否则,就是对维护公共利益、见义勇为设置严苛门槛,看似安抚了“付出代价者”,实则打击了公义。
  司法是高度技术化的专业,但判决绝不是什么高头讲章。一个判决,是否合乎大多数人的正义观,对社会起到怎样的作用,普通人都能够作出判断。不分情由的“死者为大”、“伤者为大”,以及不分是非的“罪不至死”等说法,常常成了为不端行为、缠闹行为当家作主,对合法正当行为和维护正当秩序进行精确打击。
  近年来,老人扶不得、好人做不得、见义勇不得,俨然成了一股风气,甚至可能演化成社会潜意识。这里面固然有复杂的成因,但一些事件所起的“剿抚作用”也出力不小。某地一名保安发现有人偷窃摩托车,赶忙追赶,又拦下了一辆出租车,与出租车司机一起追小偷,小偷慌不择路,摩托车撞上路边水泥杆子,当场身亡。法院认定两人追小偷“过激”而判罪,这样的案例是要让人见义勇为呢还是要让人对社会秩序漠不关心呢?某人家禽被盗,追赶小偷,将赶上时拉了一下,因天雨路滑,小偷倒地后死亡,此人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一“普法案例”报道出来,舆论哗然,事情才出现转机,可见不说见义勇为,就是捍卫自身权益都有危机。类似案例、类似事件,这些年耳闻的不是一个两个、一起两起。这些事情,以特殊的方式进行着做什么不做什么的“教育”。
  郑州劝阻吸烟案是个未结“奇葩”的好案例。司法以人民为中心,公平与否、正义与否,固然是写在书上、载之法律,更刻印在人们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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