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的反思
阅读提示:常识的变迁,一定使社会发生相应的改变。
回到常识,是一件很难有人反对的事情。但你说的常识是什么,却可能大有玄机。“常识”的对立,是经常发生的。
近来看到一个报道,河北唐山有一个小伙子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逃逸者被火车撞亡,其家属起诉追赶者侵害了逃逸者的生命权,索赔近61万元,法院认为追赶者属于见义勇为,驳回诉讼请求。经申请,当地综治办还授予追赶者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
这件事,对大多数人来说,结果就属于回归常识。但对一些人来说,“常识”恐怕不是这样,他们就会按照他们的“常识”来寻求解决办法。唐山这个肇事逃逸者的家属,原先一定也是有他们的“常识”的,否则不会去打官司,后来家属在上诉期间撤诉了,可能是回归了大多数人的常识。
这样的例子不少。最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死案”,家属索赔80万元请求被驳回。这起案件中,在南京南站,一列火车正在进站,死者突然从站台跳下横越铁轨,试图抢在列车前翻上站台,被夹在车厢与站台之间,救援后宣布死亡。这件事能够打起官司,跟唐山那个案子一样,后面有一个“常识”在支撑,就是“不管怎样,人死了就得赔钱”。
“不管怎样,人死了就得赔钱”,怎样成为一种“常识”呢?这不是自然发生的,而是丰富的社会实践让一些人甚至不少人开始这样认为。这里面有“知识普及”的功劳,也有“善后实践”的示范,以及诉讼案例的引导。
民间有说法叫“扯横皮”或“横扯皮”。扯皮拉筋的事情,常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毕竟也可能是大家都认为各有其理的,但有一种情况,就是大家都认为某人没有道理,但他还是在跟人扯得昏天黑地,这就是扯横皮。
肇事逃逸,被人追赶,结果自己被火车撞了;盗窃东西,被人追赶,自己落到河里淹死了;火车进站,自己翻下站台被夹死了;过去这种事情很少听说有打官司的,前些年突然多起来,是因为一些人建立了新的“常识”。这种所谓的“常识”,正是对大多数人日常所信奉的常识的颠倒,闹起来就是横扯皮,大多数人摇头。
常识与“常识”的较量不只在官司中,更多的是在日常生活里,在对人对事的看法里。例如“不拘一格降人才”,没有问题。但何谓人才,大多数人的观念中,常识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但另一种“常识”是有能力和才华即可,德是私事,不必管,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会看到,一些德行达不到及格线的人却因才艺出众而风生水起。再如说到现代化,不少人的“常识”大约是“某国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所以事事必须去对表。
常识有时是一种共识。例如一个人为寻乐子在大街上虐待动物,这是残忍,大家都接受。但常识有时在不同的人群中大不相同,从而成为分歧的基础、不可调和的对立的根由。例如到高速公路上去拦截运狗货车,这种事,拦截的人觉得理所当然,他们的“常识”是救狗总是高尚的、正义的,哪怕制造出险机会,或者把高速公路堵死都理所应当,而更多的人觉得高速上拦截车辆,应当治安拘留。
一个观念成了常识,往往被认为其道理不证自明、无须证明。例如人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主权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当主权自治原则被当成常识时,互不干涉内政就显得顺理成章;但当“人权高于主权”被视为常识时,为保障人权而干涉内政就觉得天然合理。
常识是塑造的结果,但一经造成,就内在赋予了行为的正当性。说到底,常识是一套观念系统,或者说是一套意识形态,因而什么是常识就成为争斗的领域。
常识的变迁,一定使社会发生相应的改变,常识是社会正当性的标准。一个社会中,人们认定的常识是什么,应当以多数人的标准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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